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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鞍山市委 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钢都英才计划”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鞍委发〔2018〕19号)精神,提高我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特制定办法。
第二条 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负责组织实施,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人才的具体认定工作。
第三条 市人才办负责建立高层次人才认定集成服务机制,在申报材料、认定程序、审核评定等方面放宽条件,简化流程,依托市人才服务工作站,实行“一站式”服务。
第二章 申报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凡2018年6月21日以后,全职引进的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其中,中直、省直单位申报的人才需为领军层次),以及本地成长的领军人才;我市重点产业、行业或岗位急需紧缺的相当于高层次标准的人才,均可直接或通过所在单位申报认定。
第五条 申报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是引进到我市企事业单位的,需签订不少于3年劳动(聘用)合同并在鞍缴纳社会保险,引进起始时间以签订合同时间和在鞍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为准;自主创业的,需在我市创办企业并依法纳税,引进起始时间以企业在鞍注册时间为准。上述人才均需承诺在鞍就业创业5年以上。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申报认定高层次人才,按以下程序办理。
1.单位申请。人才或用人单位均可直接向市人才办(人才服务工作站)提出申请,填报《鞍山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函询意见。市人才办(人才服务工作站)按照行业管理和属地原则,责成人才所在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地区,分别对申报认定材料进行审核评定,提出“是否同意认定”的初步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复函反馈市人才办(人才服务工作站)。
3.审定公示。市人才办对行业主管部门和地区一致同意认定的人才,形成建议人选名单,提交市委组织部部务会审议,审议通过后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4.认定发证。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人选,由市人才办颁发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和“钢都英才卡”,并按相关规定兑现政策待遇。
第四章 认定材料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1.《鞍山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
2.属就业人才的,提供就业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劳动聘用合同证明;属创业人才的,提供创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企业纳税证明。
3.《鞍山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表》中提及的有关学历学位、职务职称、业绩成果、岗位贡献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 管理及考核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支持资金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按属地原则,由市和县(市)区、开发区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解决。
第九条 市教育局负责对教育教学类高层次人才的具体认定,市科技局负责对科技创新类高层次人才的具体认定,市国资委、市工信局负责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类高层次人才的具体认定,市民政局负责对社会工作类高层次人才的具体认定,市司法局负责对法律类高层次人才的具体认定,市人社局负责对技术技能类高层次人才的具体认定,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农村实用类高层次人才的具体认定,市文广局负责对文体类高层次人才的具体认定,市卫健委负责对医疗类高层次人才的具体认定,市金融发展局负责对金融类高层次人才的具体认定,其他类别高层次人才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认定。
第十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年度考核制度,由市人才办组织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度对本行业领域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实际作用、社会贡献等进行考评,考核结果存入人才管理档案。
第十一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经核实,取消认定资格或原认定结果、收回认定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有关政策待遇。
1.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2.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人才资格的。
3.受党纪、政纪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影响其作用发挥的。
4.经行业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享受我市人才政策待遇的。
5.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应承担的职责任务或提前离开鞍山的。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要对高层次人才申报材料负责,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区要严格把关,从严审核认定,如出现不实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相关规定或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0年3月23日起施行,原《鞍山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实施细则(试行)》中“人才认定标准”继续执行,其他内容即行废止。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一带五基地”建设和“五大区域发展战略”,以产业、行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为重点,坚持培养与引进并重,加快集聚各方面优秀人才,为全面振兴钢都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结合鞍山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实施“钢都英才计划”
一、加大引进支持力度,打造一流人才队伍
1.对全职引进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分别给予5年期20万元/年、10万元/年薪酬补贴。对全职引进的地方级领军人才和高端人才,给予5年期5万元/年薪酬补贴。对全职引进的博士给予3年期2000元/月薪酬补贴。“两院”院士每月额外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1万元。
2.对全职引进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购房补贴。对全职引进的高端人才,给予5年期1400元/月租房补贴,其在鞍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的,给予5万元购房补贴。对来鞍工作的博士、全日制硕士和本科毕业生,在鞍就业创业且在我市无自有住房的,3年内免费提供人才公寓或分别给予1250元/月、800元/月和500元/月租房补贴,其在鞍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和1万元购房补贴。
全职引进的领军人才、高端人才,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给予最高贷款额度支持;用人单位可以按照不超过本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来鞍落户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额度单人可以上调5万元,双人可以上调8万元。对符合条件毕业5年内普通高校毕业生,可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规定给予补贴。
3.对领军人才、高端人才领衔的创新创业团队,给予50—3000万元项目资助。其中,对国内外顶尖人才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最高给予1亿元项目资助。
4.领军人才来鞍实施重大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项目,能够产生巨大效益的,可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5%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5.领军人才来鞍创业的,作为发明人获得授权的国内职务发明专利,每项专利给予4000元费用补助;获得授权的国(境)外职务发明专利,每项专利给予5万元费用补助,总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6.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参加就业见习,并享受见习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期不超过6个月。毕业生见习补贴由财政承担2/3(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3),其余由见习单位承担;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单位,财政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见习补贴。
7.对经认定的各类人才创(领)办的小微企业,支持申报“鞍山市创业带头人”项目,申报成功的,对社会保险企业所承担部分按不超过30人数量进行全额补贴,最高补贴期限为3年。
8.鼓励用人单位柔性引进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对我市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产生重要影响的人才,按年薪50%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
9.对直接全职引进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的用人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10.对领军人才、高端人才5年内工作实绩考核合格的,按其享受支持资金应纳所得税额由财政给予一次性专项奖励。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军人才以及我市特殊急需的高端人才,可按“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原则给予特殊支持。
二、健全金融扶持体系,畅通创业融资渠道
1.设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对为人才创办的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和股权、知识产权、商标权等质押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风险分担支持。为人才创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对个体创业的,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高校毕业生在高新技术领域创业的,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贷款期限为3年,在贷款期限内享受财政贴息政策。对创办小企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为300万元,贷款期限为2年,在贷款期限内享受财政贴息政策。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加大对人才及其团队优质项目的培育支持力度。鼓励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加强对处于研发和孵化阶段企业的支持。对在我市新设的创业投资基金最高给予100万元开办费用补贴。
2.领军人才来鞍投资创(领)办科技型企业,处于扩张期或产业化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由风险资金提供担保的,按照发生担保额同期贷款利率,给予总额不超过200万元贷款贴息补助。以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的,贴息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3.对人才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单个科技信贷和专利质押融资补助资金项目,按年度实际付息额给予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大型科研仪器和装备的,按融资租赁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4.鼓励高校毕业生实现自主创业,对进入市级以上创业孵化基地的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2年期创业孵化场地。对没有进入创业孵化基地自行租赁场地,在我市首次自主创业的中高等学校在校生和5年内的毕业生,给予5000元/年创业场地补贴;对毕业5年内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10000元/年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三、构建科技创新平台,推动产学研用融合
1.对建立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平台等单位,按三个层级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10万元补助资金。对建立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单位以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牵头单位,按三个层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资金。
2.对列入国家、省外专局计划,并享受国家或省专项经费资助的引进境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给予1:1配套资金支持。对市级引进境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最高给予5万元专项资助。对引进专家层次高、成果带动作用突出、示范推广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每项可再给予30—50万元资助。
3.对建立全国、全省示范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补助资金;对建立省级、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专家工作站的单位,按省市两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助资金。
4.对建立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单位,给予30万元补助资金;对建立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单位,给予10万元补助资金;对工作站(基地)新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每人5万元资助。
四、强化本地人才培养,夯实人才发展基础
1.对本地人才成长为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我市当选的“两院”院士,每月额外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1万元。鼓励用人单位自主培养人才,对经自主培养并认定为我市领军人才的单位,参照引进标准给予同等奖励。
2.在鞍工作的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级优秀专家、辽宁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中的“百”层次专家,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人才,享受本政策第3、4、5、7、10、11、12、13条款相关待遇。
3.对在鞍工作的“两院”院士授予“鞍山市功勋专家”称号,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授予“鞍山市杰出专家”称号。每两年评选一批“鞍山市突出贡献专家”,给予一次性每人3万元奖励津贴;评选一批“鞍山大工匠”“鞍山市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给予一次性每人2万元奖励津贴,上述市级优秀专家均享受健康体检待遇。
4.加大人才培养储备力度。实施优秀管理人才培训计划,每年遴选一批优秀企业家、金融人才、重点产业人才等业务管理骨干赴国内先进地区进行学习培训。实施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先进地区干部双向互派挂职计划,鼓励和吸引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先进地区选派复合型创新人才到我市园区、企事业单位挂职,遴选我市优秀年轻干部到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先进地区挂职。实施乡村振兴人才培养计划,从市县两级分批选派优秀干部到乡镇和村工作;加强村党组织带头人队伍建设,利用市社区干部学院,对村党组织书记进行全员轮训,实行“基本报酬+业绩考核”奖励制度,大幅提高村党组织书记报酬待遇。实施基层党政人才储备计划,在街道、社区提供一定数量社区工作者岗位,吸纳储备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
5.对获得国家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人才及团队,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资金;对获得省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人才及团队,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奖励资金;对获得市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人才及团队,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资金。
6.对获得国家级一类技能大赛前六名或国家级三等奖以上的选手和教练,分别按名次给予一次性1.5—2万元奖励,对选送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二类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省级一类技能大赛前六名或省级一等奖的选手和教练,分别按名次给予一次性0.5—1万元奖励,对选送单位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五、向用人主体放权,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1.允许我市高等院校、公办高中、公立医院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自主组织公开招聘或到“双一流”建设高等院校招聘高层次人才,现场签约、自主聘用。建立专项事业编制“周转池”,上述单位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没有空编时,可申请使用“周转池”中专项编制。
2.对高等院校、公立医院和科研院所等人才智力密集型、承担国家及省重点项目的单位允许实行灵活多样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法。对科研成果转化和技术入股收益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按照收益比例给予奖励。鼓励科研人员在履行所聘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攻关以及兼职创办企业,并按规定获取所得收入。对科研人员离岗在鞍转化科技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的,期间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可保留身份、人事关系,3年内可回原单位继续工作;3年创业期内返回原单位工作的,单位按照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做好相应的岗位聘任工作。
3.允许我市经认定具有自主评聘资格的大型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大型公立医院自主开展针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职称评审。允许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公立医院和大型企业将本单位具备相应职称评审条件的科研人员在(离)岗创新创业成果,作为职称管理部门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优先考虑条件。离岗创(领)办科技型企业贡献突出的,可通过原单位破格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已毕业的博士研究生和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可申报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已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直接认定副高级职称,其中留鞍来鞍工作满一年,经用人单位考核成绩特别优秀、贡献特别突出的已毕业的博士研究生和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可申报或认定正高级职称。对在县域工作的,本科毕业满3年的可评定中级职称、毕业满6年的可评定副高级职称,大专毕业满5年的可评定中级职称、毕业满8年的可评定副高级职称。
4.允许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公立医院设立科研人员出国参加学术交流活动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科研人员出国参加学术交流。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公立医院科研人员(含双肩挑人员)出国参加学术交流合作与行政管理任务的实行分类区别管理,特殊情况确需持普通护照出国的,说明理由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因私出国审批程序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六、搭建引才育才平台,形成人才集聚效应
1.鼓励开展名师带徒活动,对建立的市级专家型名师、名医、名校长、名院长、技能大师工作站,给予10万元补助资金;省级以上给予1:1配套资金支持。
2.鼓励企事业单位建立大学生见习基地和实习基地,对具有一定规模且引才育才作用显著的大学生见习基地和实习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加快推进国家双元培养改革试点建设,鼓励建设以共性技能培养为重点的跨学校、跨企业公共实训基地,每个基地给予5—10万元补贴;支持企业建设岗位技能培训基地,每个基地给予2—5万元补贴。
3.为我市推荐并成功引进全职领军人才、高端人才的机构或个人,每引进1名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高端人才的,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对于单个机构或个人,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设立招才引智工作站,对引才成效显著的,给予2—10万元奖励。
七、完善服务保障机制,营造最优人才环境
1.建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3亿元,由市和县(市)区、开发区以及用人单位共同承担。享受政策支持的各类人才和团队,按属地原则,支持资金由市和县(市)区、开发区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解决。
2.加快推进鞍山人才产业园建设,对入园的人才服务、双创孵化等机构,免费提供3年期办公用房。
3.完善人才公共服务体系,整合人才服务资源,建立统一的人才服务平台,为人才提供“一站式”服务。为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基础人才开辟办理出入境证照、落户、就医、住房、评审职称及其他社会服务等方面的绿色服务通道。推行“先落户后就业”,对符合条件的中专以上学历人才均实行“零门槛”落户。对部分不愿意改变国籍、户籍、外国永久居留权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户籍居民同等待遇,在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创业等方面享受本地区人才同等待遇。
4.为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发放“钢都英才卡”,持卡者享受子女入读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阶段自主择校,随迁配偶按原身份安排工作,就医,法律服务,文化生活等优惠待遇。
5.建立市县两级领导干部联系服务专家常态化制度,市县两级领导干部要根据本人工作安排和专家实际情况经常走访看望专家、帮助解决问题等,每年至少联系服务专家2次以上。健全专家决策咨询机制,聘请领军人才作为市委、市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特邀委员,畅通专家建言献策渠道。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鞍山市委、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人才引领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鞍委发﹝2017﹞9号)同时废止。以往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执行。本政策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