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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力资源服务协会协会章程
鞍山市人力资源服务协会协会章程2016-11-15

来源:鞍山市人力资源服务协会浏览:34653 次

鞍山市人力资源服务协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鞍山市人力资源服务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名称: Anshan Human Resources Service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AHRS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鞍山市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聚集鞍山地区人力资源,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经营管理队伍,为振兴老工业基地奠定人才基础,提供智力支持和劳务人员的整合、派送。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鞍山市工业经济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鞍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鞍山市铁东区安乐街16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学习、研究、宣传国家关于职业教育的政策方针及人力资源培养、开发,不断提高会员的理论水平和研究能力;

(二)开展人力资源培养开发活动(根据政府委托,举办有关各种培训工作,包括创建职业技术培训学校、举办相关的教育培训班、建立人力资源网、开展人才培养、交流推介、管理项目,监督鞍山市人才机构合法经营、组织有关人员到国内外学习考察等);

  (三)依据团体章程,制定本团体有关人才交流标准,并参与地方或国家有关人才交流服务标准的制定;

  (四)监督人才中介机构合法经验,对违反团体章程未达到服务标准的机构进行惩戒或处罚,抵制不正当竞争,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从事违法活动的人才中介机构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取缔的建议;

  (五)协调同政府主管部门、高等院校、培训咨询及会员之间互相联系,推荐会员单位之间在人力资源方面的交流合作,做好会员服务工作;

  (六)规范管理鞍山地区企业教育培训市场,发布会员信息、开展会员统计、政策咨询,促进团体内与对外的信息交流;

  (七)开展国内外交流合作,加强同国内外、省市各级人力资源协会的联系、交流信息和工作经验,推动区域间人力资源培养和开发协作;

  八)承接由上级主管部门授权、政府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       会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提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有1/3以上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由提议理事推选召集人。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召开理事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原因不能签署的,由理事会推选人员签署。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事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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