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辽宁税务浏览:221 次
一、继续教育
扣除标准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注意:填报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应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
错误情形
1.填报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不符合规定,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如发证机关为“阿里云”的相关证书不符合规定。
2.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续年度进行培训或考试仍填报了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如取得相关资格,后续年度发生的进修、学习、年审等均不属于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范围。
二、大病医疗
扣除标准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注意: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的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年度费用汇总查询”,查看“符合大病医疗个税抵扣政策金额”。
错误情形
1.大病医疗填报金额与国家医保服务平台不符。
2.夫妻双方重复填报同一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