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辽宁税务浏览:322 次
这期,我们为大家介绍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正确的扣除标准及错误情形举例。
一、住房贷款利息
扣除标准: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错误情形:
夫妻双方重复填报同一笔住房贷款,或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各自填报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但合计扣除比例超过100%。
二、住房租金
扣除标准:
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2.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1.虚构住房租赁合同,虚假填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2.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仍填报住房租金扣除。
三、赡养老人
扣除标准:
在2019-2022年,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周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周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的父母不包括在内。
多人填报同一被赡养人的信息,且扣除金额合计超过扣除标准(2019-2022年2000元,2023年1月1日起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