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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辽宁省财政厅联合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税务局、沈阳市税务局、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印发了《辽宁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方案》,明确自2024年1月1日起辽宁省实施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并制定《辽宁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本次《辽宁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制定,有三大方面需要注意:
参保时间要注意
(一)人员参保时间
1、新参保
新参保人员参保时间以用人单位或经办机构将参保人员信息录入或导入系统时间为准。参保登记次日零时至当月实际缴费到账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相关待遇。用人单位当月缴费前新增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登记后应在规定期限缴费。
2、参保预登记
用人单位完成当月缴费后新增参保人员的,可向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参保预登记并在下一个缴费期补缴工伤保险费。预登记生效时间为省系统办理预登记次日零时。在预登记生效时间至预登记当月应缴费款到账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相关待遇。涉及补缴工伤保险费的新参保人员,参保时间以补缴保费的起始时间为准。
(二)建设项目参保时间
建设项目开工前办理参保登记但开工后未缴费或办理参保登记时建设项目已开工的,以应缴工伤保险费缴费到账时间(缴费到账时间为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费款入国库时间,下同)为生效时间,合同完工时间为终止时间。
费率、缴费要注意
(一)费率方面
用人单位因登记注册内容及主要生产经营业务变化等原因导致其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变更的,应及时到参保地经办机构确认相关变更信息。经办机构根据变更信息对其适用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及基准费率进行调整。
(二)缴费方面
用人单位按全部参保人员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之和及经办机构核定的费率,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建筑项目按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和经办机构核定的费率,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在建设项目开工前足额缴纳。
工伤职工离职或因工死亡当月应正常缴纳工伤保险费。
享受待遇要注意
(一)资格认证
经办机构定期开展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供养亲属(以下简称长期待遇领取人员)领取待遇资格认证,认证周期6个月。首次领取待遇的,认证周期自待遇发放次月起计算;已领取待遇的,认证周期自上次认证次月起计算。
(二)伤残待遇审核方面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职工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为工伤发生前12个月平均缴费基数(以发生工伤时所在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准,下同)。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符合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条件的,以离职时上年度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