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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提前结束、产假工资缩水、灵活就业人员无生育保险——
有女职工的生育保险遭遇“不保险”
生产后领取生育津贴,是对职场妈妈非常重要的保障。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相当于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工资。记者调查发现,有的女职工在领取的路上,却遇到了诸多困难。
生育津贴与工资能否兼得
2023年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中,冯某某入职重庆某中心小学从事幼儿教育工作。双方每年签订聘用合同,冯某某最后一期聘用合同期限至2021年8月25日。2021年2月25日,冯某某自然分娩生育,某中心小学仅批准冯某某60日产假。2021年5月6日,冯某某应学校要求到校上班。2021年6月28日,冯某某通过微信群表达出下学期将离职的意愿。在此期间,学校发放了冯某某产假期间工资3200元。2021年7月16日,当地保障局对冯某某生育津贴费用进行结算,结算单确认产假期间为2021年2月10日-2021年6月17日,共计结算费用15294.93元,款项支付至学校后,学校扣除其产假期间上班已发工资3200元后,实际支付冯某某12094.9元。冯某某经仲裁后提起诉讼,要求某中心小学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劳动报酬。
生育津贴和工资是否可以重复领取?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解释,生育津贴的功能是参保女职工享受产假期间的替代性工资收入,并不是对女职工发放生育补贴。生育津贴一般支付给参保职工所在单位,由单位向职工支付。对于生育津贴和工资是否可以重复领取,主要涉及用人单位薪资管理等方面,建议进一步向所在单位咨询。
但法院审理认为,冯某某在用人单位要求下到岗工作,有权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符合按劳取酬的基本原则,至于女职工基于生育保险事实享受生育津贴,二者法律属性不一样,同时享受并不冲突,也不应当互相取代。因此,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该期间劳动报酬的,应予支持。
“应当明确,产假未休满就返岗并不是一种值得鼓励的行为。”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沈建峰认为,企业要真正体现对女职工的保护和尊重,最好的做法就是按时足额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并保障女职工能全部休满产假及各地现有的奖励产假。“产假维护的不仅是女职工的利益,还有婴儿的成长利益。”
产假期间缩水工资谁来补足
目前,越来越多的女性在职场中发挥自身能力,获得高于用人单位平均工资的收入。因此,实际工资与生育津贴的差额部分,成为部分女职工合法权益受侵害的风险之一。
在“2022年北京工会维护女职工权益十大案例”中曾公布了一起案例。北京的吴女士于2013年入职某医疗设备公司,月薪2万元。产假期间,公司仅支付了24741.8元的生育津贴。对此,公司说,吴女士2万元的月薪包括: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交通补助、话费补助、全勤奖、工龄工资。因此,在算产假工资时,只应计算2500元的基本工资。多次沟通无果后,吴女士提起劳动仲裁,主张补齐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内的工资差额,并同意由工会调解员先行调解。了解情况后,工会调解员向公司详细介绍了工资构成和产假工资的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由六个部分组成,即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计时工资包括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此外,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最终,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用人单位支付吴女士生育津贴与实际工资差额4万元。
沈建峰也提醒用人单位,如果因为用人单位漏缴、欠缴、少缴生育保险导致劳动者生育津贴不能达到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用人单位有补齐义务。
生产前失业能否领取生育津贴
2018年3月,区某入职广州某餐饮公司,入职前已经怀孕。2018年8月,该公司认为区某入职时候提供虚假工作经历且存在旷工等情形,在其生产前夕作出辞退决定,双方发生纠纷。当年9月15日,区某顺产生育,并要求餐饮公司向其赔偿产假工资127800元,哺乳期工资损失149100元等。经审查,公司未能举证区某存在旷工、迟到等情形,区某填写的工作经历也非虚假。最终法院判决餐饮公司向区某支付产假工资106800元,哺乳期工资损失23640元。
法官解释,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权益受到法律的优先保护,禁止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行为,除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外,还应支付女职工原本在正常劳动关系下依法可获得的产假工资和部分哺乳期工资。
随着新业态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女性成为灵活就业人员。以前,相较于在职职工,灵活就业的女性无法领取生育津贴。2022年,卫健委等17个部门印发建议,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随后,贵州、浙江等地明确将灵活就业女性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
沈建峰认为,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保障目前确实比较欠缺。通过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的缴纳和生育津贴的领取范围,对于保障该类群体的利益,促进生育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灵活就业人员缺乏稳定的用人单位,其生育保险如何缴纳、待遇如何发放确实需要制度创新。”